- 重点词汇
- aart. (用于可数名词或单数名词前,表示未曾提到的)一(人、事、物);用于前有形容词或后有短语的不可数名词前;一(个);每一(个);任一(个);
- attendancen.出席,参加;出席率;出席者,出席人数;
- largeadj.大的;大量的;广泛的;大型的;
- thereadv. 在那里;那里;在那一点上;
- wasv. 用来表示某人或某物即主语本身,用来表示某人或某物属于某一群体或有某种性质( be的过去式 );在,存在;不受干扰;
- fairadj. 公平的;合理的;晴朗的;美丽的;
- theart.这个;指已提到或易领会到的人或事物;指独一无二的、正常的或不言而喻的人或事物;用以泛指;与形容词连用,指事物或统称的人;用于姓氏的复数形式前,指家庭或夫妇;(指特定用途的事物)足够,恰好;每,一;当前的,本,此;(重读,表示所指的为知名或重要的人或事物)
- 相关例句
State law makes attendance at school compulsory for children of certain ages.
州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小孩都必须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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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划定一些区域,在那些区域,我们会劝导人们不要逗留,也不要试图进行破坏性活动,”新加坡总理李显龙(lee hsien loong)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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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直观的解释,我们理解了这个成语。它的意思是“做或试图做一些最终将永远失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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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词后来被用来形容尴尬、丢脸的场合,特别用来形容人们本想引人注目,最后却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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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it desirable that many thinkers are making efforts to seek for a general jurisprudence?
很多思想家正努力寻求一种一般性法理学是可欲的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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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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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can we say about our three terms-jurisprudence, philosophy of law , and legal theory?
那么我们对这三个术语 —— 法理学 、 哲学与法律理论又有怎么样的解释 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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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位著作者对于法理学其它方法的合理性都未曾提出质疑.
辞典例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