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商事仲裁界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态度来看,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呈现出放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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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介绍了仲裁地国司法机关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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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而言,其有效性基础在大多数国家看来均比较单一,即当事人只要表明仲裁的意图,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就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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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社会经济活动是复杂多变的,教条式地要求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与签署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严格一致并无实际意义,也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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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节仲裁地的法律适用分别阐述了仲裁地法律对确定仲裁程序、实体纠纷的重要意义,尤其在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地法律的适用有很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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